各区人民政府,开发区管委会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为加强我市水域生态保护,规范垂钓行为,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,维护水域生态平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湖北省渔业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规范垂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明确禁钓区和禁钓期
(一)禁钓区
以下水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:
-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(含备用水源地)一级、二级保护区范围;
-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、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;
- 汉江、唐河、白河、蛮河等主要干流及重要支流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(如堤防、护岸、闸坝等);
- 鱼类产卵场、索饵场、越冬场等重要栖息地;
-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水域。
具体禁钓范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、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划定并公布,各区、开发区在辖区内设置明显标识。
(二)禁钓期
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市禁钓期(因繁殖保护需要,可动态调整),禁钓期内,禁止一切形式的垂钓活动(娱乐性垂钓除外,但需遵守本通知其他规定)。
规范垂钓行为和钓具标准
(一)允许垂钓区域
除禁钓区、禁钓期外,其他水域允许进行娱乐性垂钓,垂钓者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航道、水利工程等安全区域,不妨碍其他生产生活活动。
(二)钓具限制
- 禁止使用多线多钩、串钩、爆炸钩、可视锚鱼、探鱼设备、有毒有害饵料、窝料等破坏渔业资源或污染水体的钓具;
- 单线钓钩总数不得超过6枚,钩尖不得超过倒刺;
- 禁止使用网具、笼具、滚钩等工具进行捕捞。
(三)钓获物管理
-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(如中华鲟、胭脂鱼等)、湖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(如长江鲥鱼、鳤鱼等);误钓的,应立即放回原水域;
- 钓获物的最小可捕标准按《湖北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》执行(如鲢鳙鱼体长不得低于30厘米,鲤鱼不得低于20厘米等),低于最小标准的幼体鱼应立即放回;
- 禁止买卖、交易钓获物(符合规定的娱乐性垂钓钓获物除外,且每人每日交易量不得超过5公斤);
- 垂钓结束后,应清理钓位周边垃圾,保持水域环境整洁。
强化垂钓行为监管
(一)落实属地责任
各区、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垂钓管理的组织实施,加强巡查执法,及时制止和查处违规垂钓行为,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应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和日常巡查工作。
(二)部门协同监管
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检查、渔业资源保护及违规案件查处;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,查处污染水体的垂钓行为;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垂钓行为监管;公安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执法,对阻碍执法、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。
(三)社会监督机制
鼓励公众通过“12345”“12315”等热线举报违规垂钓行为,对举报属实的,可给予适当奖励,行业协会、垂钓俱乐部等应加强自律,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。
法律责任
违反本通知规定,在禁钓区、禁钓期垂钓,或使用禁用钓具、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,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湖北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。
其他事项
- 本通知所称“娱乐性垂钓”是指以休闲、娱乐为目的,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垂钓活动;
-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,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;
- 本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。
襄阳市人民政府
2023年10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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