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禁捕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,规范垂钓行为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禁捕水域(包括天然河流、湖泊、水库、湿地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捕区域)的垂钓活动及相关管理。
第三条 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遵循“生态优先、科学规范、严格管理、公众参与”的原则,兼顾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,保障垂钓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统筹协调、政策制定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;县公安局、县市场监管局、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禁捕水域垂钓的相关管理工作,乡镇(街道)负责本辖区内禁捕水域垂钓的日常巡查和宣传引导工作。
第二章 适用范围
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捕水域,包括:
(一)国家、省级层面划定的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(如XX河干流XX段、XX湖等);
(二)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渔业资源、修复生态而划定的其他禁捕水域(如XX水库、XX湿地等);
(三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捕区域。
第六条 在禁捕水域内,仅允许休闲性垂钓(以娱乐为目的,不以渔获物为主要目的的垂钓),禁止生产性垂钓(以渔获物交易、盈利为目的的垂钓)。
第三章 禁止行为
第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使用多线多钩、长线多钩、单线多钩(超过2钩)、连珠钩、串钩、爆炸钩、锚钩、笼子钩、盘钩等禁用渔具;
(二)使用有毒有害饵料、窝料(如农药、化肥、有毒化学物质等),或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(除人工养殖的可投喂饵料外);
(三)使用船艇、筏子、浮排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(因科研、教学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的除外);
(四)使用探鱼设备、可视锚鱼设备、无人机等辅助工具进行垂钓;
(五)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、变相交易(如以物易物、有偿收购等)或通过社交平台、直播平台等公开销售;
(六)在禁捕水域进行“打游击式”频繁迁移垂钓、规模化垂钓(3人及以上结伙垂钓,或使用同一水域相邻点位多杆作业);
(七)故意垂钓、伤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(如中华鲟、长江鲟、大鲵等)或其幼体;
(八)在禁捕水域进行电鱼、毒鱼、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;
(九)妨碍、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或威胁、侮辱执法人员。
第四章 许可与备案管理
第八条 个人休闲垂钓实行“备案制+限额管理”。
(一)垂钓者需通过“XX县禁捕垂钓备案平台”(线上)或乡镇(街道)农业服务中心(线下)进行实名备案,备案内容包括姓名、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、垂钓水域、垂钓时间等;
(二)每人每日垂钓渔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,单尾重量超过2千克的,可留存1尾,超出部分需立即放回原水域;
(三)每月累计垂钓天数不得超过15天,避免过度垂钓影响资源恢复。
第九条 以下特殊情形需经审批:
(一)因科研、教学、人工增殖放流等需要,在禁捕水域进行垂钓或捕捞的,须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,并限定作业范围、时限和渔获物处理方式;
(二)开展垂钓赛事、娱乐活动的,主办方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,明确活动内容、参与人数、安全措施及环保方案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五章 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渔获物处理
第十条 禁止使用的渔具清单:
(一)刺网(定置刺网、流刺网等)、围网、拖网、地笼网(网目尺寸小于2厘米的)、张网等具有破坏性的网具;
(二)鱼叉、鱼枪、鱼泵等工具;
(三)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它新型渔具。
第十一条 垂钓渔获物处理规定:
(一)禁捕水域渔获物属于渔业资源,垂钓者应“钓大留小、钓多放少”,主动释放幼鱼、幼体及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;
(二)禁止垂钓、持有、运输禁捕水域的珍稀、濒危水生野生动物(如长江鲟、胭脂鱼等),误钓的应立即放生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;
(三)垂钓渔获物仅限个人食用,禁止馈赠、交易,禁止携带禁捕水域渔获



